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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自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文/片 本報記者 張凱
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正式實施。此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保法》的出臺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職工入保的權益,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逃保、騙保行為的打擊力度。
五險被列入必須執行范疇
濱州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相關科室負責人周立民科長解釋,此規定與之前國家關於保險『全民覆蓋』的精神是一致的。這既是對社會保險全覆蓋的法律規定,也是國家對實施該辦法的一種態度。周立民表示,《社保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綜合法,國家從法律層面上對『五險』做出如此行文規定,可以解讀為五險已列入必須執行范疇,而不是看做一種可有可無的保險項目。
此外,該法第八十四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處一工作人員表示,此條例是對確保社保順利實施的有力保障。
此外,社保法對保險費用的征收做出了明確的時間限制。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辦法的實施對保險的覆蓋起到了較好的督促作用。
工傷生育險費須由用人單位繳納
《社保法》的實施,對現有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做出了繳費要求。其中工傷險、生育險從此全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職工不需再繳納兩項險種的任何費用,同時工傷保險對參保單位的繳費根據行業特點進行分檔。
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據業內人士分析,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大致可分為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由於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單方繳費,個人不繳費,因此未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對於普遍存在的『病退』現象,許多人並不陌生,但隨著《社保法》的實施,病退的養老形式可能在不久將退出歷史舞臺。
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周立民科長推測,以上規定可能影響到那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待遇。
農民工參保也可享受更多待遇
農民工參保也已經列入《保險法》。法律第九十五條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對於此規定,濱州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楊慎棟解釋,本條系關於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居民,即農民工。這些農村居民與城鎮職工沒有身份差別,應當與城鎮職工一樣參加社會保險,納入與職工相關聯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中。第九十六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據楊慎棟介紹,本條系關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規定。被征地農民是指因征地影響當事人基本生活,大大降低當事人收入和生活來源的情形。國務院有關文件中曾規定是無地農民,即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纔是被征地農民。最近國務院文件中將被征地農民擴大為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的農業人口,具體對象由各地確定。
在征地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 此外,新實施的《社保法》第二十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形式進行了明文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