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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思婭)煙花引燃房屋後,業主狀告物業消防設施不夠導致損失擴大。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物業賠償業主損失2萬餘元。
昌平區名佳花園業主張某將北京信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稱去年2月14日晚上7點多,她所居住的單元發生火災,殃及單元內的102、202和302室。消防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後續分析顯示,災害成因是隨意燃放煙花爆竹,火災發現及處置不及時、現場缺乏有力有效的滅火器具等因素造成火災蔓延迅速。張某因此索賠88881元。
物業公司稱,張某的財產損失完全是因爲其私搭亂建房屋、草率放置可燃物及疏於管理所致,與物業沒有任何關係,物業不存在任何過失及責任。
法院認爲,信科物業作爲名佳花園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張某拆除私搭的陽臺頂棚,且因信科物業監管不力,導致現場隨意燃放煙花爆竹,又缺乏有效有力的滅火器具,導致火勢蔓延迅速,因而應承擔責任。法院同時指出,張某在房屋陽臺私自搭建頂棚並放置易燃雜物,存在安全隱患,也有過錯。因而判決信科物業賠償張某224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