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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律師事務所靳麗律師分析認爲:本案的焦點在於原告張先生是否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要求雙倍賠償,以及原告是否有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的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爲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也就是說原告張先生要求雙倍賠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張先生是消費者以及黃先生存在欺詐行爲。在本案中,張先生是否爲職業打假人,是很難論證清楚的,並且張先生已經實施了具體的消費行爲,所以法官選擇認定其爲消費者。在案例中,黃先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爲。綜合上述兩因素,法官支持了雙倍賠償。本案例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意義,其焦點就在於無法舉證人的主觀想法,因此各地的判例也大相徑庭。
關於精神損失費一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是基於侵權行爲而產生的責任。本案中該染髮產品並未造成原告張先生人身以及其他財產損失,原告與被告之間僅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不存在侵權關係,因此,原告張先生沒有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資格。(記者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