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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女兒買房後登記在母親名下並由母親居住,待女兒想進住該房時,卻遭到母親的拒絕。母女倆爲此反目並對簿公堂。日前,東麗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訴爭房雖登記在母親名下,但其承認實際出資人爲女兒且不能證明有贈與情況,據此,一審判令訴爭房歸女兒所有。
2005年3月,本市東麗區農民喬某出資18.5萬元購買了本區一套住房,當時喬某由於居住地的原因,與該房屋的開發商聯繫不便,便委託其同胞哥哥喬某某辦理相關房屋購買及登記手續,並以母親韓某的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房屋交付使用後,韓某搬進該房內居住。2010年,喬某要求進住該房,韓某卻以房屋產權證在她名下爲由,拒絕了女兒的要求。喬某一氣之下將母親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上述房屋歸其所有。
庭審中,韓某承認該訴爭房屋非自己出資購買,對房屋的來源亦承認系喬某出資購買,但認爲該房登記在其名下,所有權應歸自己,因此不同意女兒喬某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名義辦理了所購買房屋的登記手續,其所有人表現爲被告,但原告爲實際出資人而並非被告,且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房屋有贈與和其他情況的存在。庭審中,被告亦承認該房屋非自己出資。故原告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違反法律規定,該房屋所有權應屬原告所有。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