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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郭廣豐
通訊員士心
土地有兩項基本屬性:資源屬性和資產屬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出版的《土地管理基礎知識》中這樣定義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氣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組成的自然綜合體,它包括人類過去和現在的活動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1986年6月25日通過,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先後修訂。
國家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爲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土地管理法》共7章84條,將我國土地分爲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爲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我國土地分爲12個一級類、56個二級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