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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紹興7月6日電(記者孟煥良通訊員潘晶晶)今天,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章洪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8日19時左右,被告人章洪彬無證駕駛一輛摩托車,從新昌縣馬大王村駛往七星街道廟前地村,在途經新昌客運西站時,其看到前方有交警在執法檢查,爲逃避檢查,章洪彬明知交警在前方做靠邊停車檢查的手勢,仍加大油門連續衝過兩道檢查卡點,後在衝至第三道卡點時將一民警帶領下的協警撞倒在地,致使協警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經鑑定,其傷勢已構成輕傷。
法院認爲,被告人章洪彬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其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