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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指導意見》,全科醫生爲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按年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個人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羣結構以及基本醫保基金和公共衛生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指導意見》規定,在充分考慮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礎上,可對不同人羣實行不同的服務費標準。各地確定全科醫生簽約服務內容和服務費標準要與醫保門診統籌和付費方式改革相結合。
爲規範全科醫生其他診療收費,《指導意見》提出,全科醫生向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除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全科醫生可根據簽約居民申請提供非約定的醫療衛生服務,並按規定收取費用;也可向非簽約居民提供門診服務,按規定收取一般診療費等服務費用。參保人員政策範圍內的門診費用可按醫保規定支付。逐步調整診療服務收費標準,合理體現全科醫生技術勞務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