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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女兒跟父親一起生活,家庭存款9萬元歸女兒所有,房子歸母親所有。後因母親把房子賣掉,隨父生活的女兒便要求母親按約定給付家庭存款和所有賣房款。母親不同意女兒的請求,8歲的女兒於是將母親告上法庭。
女兒小曼(化名)出生於2002年,在她兩歲多的時候,父親連某和母親方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兒小曼由連某撫養並承擔成長所需一切費用,家中存款9萬元歸小曼所有,用於其學習及生活所用,河西區解放南路附近的住房歸方某所有,並完成銀行還貸,如方某再婚,此房由小曼繼續使用,或變賣後使用房款學習或生活所用。
隨後,小曼就跟着父親一起生活。2005年,方某將河西區解放南路的住房出售,所得售房款50萬元,給付連某12萬餘元。後小曼和連某找到方某,要求其交出離婚協議約定的9萬元家庭存款和剩餘賣房款37萬餘元,給女兒生活學習用。方某拒絕了父女倆的要求,她認爲自己沒有違反離婚協議的條件,房子就是自己的,何況爲了使女兒的生活有保障,自己特意把協議的9萬元增加到12萬餘元,另外,賣房款中的20萬元已用於還貸。此後,小曼和父親多次向方某索要錢款,均遭到拒絕。2010年,8歲的小曼將母親告上法院,請求母親返還她9萬元存款及售房款所餘37萬餘元。對此,小曼提供了連某與方某的電話錄音,該證據經法院質證,證實了被告方某仍未給付小曼9萬元的客觀事實。
原審河西區人民法院認爲,連某與被告方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撫養問題自願達成協議,該協議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合法有效,故被告方某應按照協議約定將9萬元存款給付小曼。關於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售房款37萬餘元一節,根據連某和被告方某簽訂的協議,被告雖將歸其所有的房子賣掉,但其並未再婚,所附條件未成立,且協議書所附條件亦有悖法律所規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則,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售房款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後,小曼和方某不服原審判決,均向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二中院認爲,上訴人小曼和上訴人方某各自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均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霞飛 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