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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家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破壞損失索賠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之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律協環境資源能源委員會主任汪勁說,根據以往我國沿海各海事法院的相關判例,除了對違法行爲人給予行政處罰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就以下五方面的國家損失考慮代表國家索賠:海洋環境容量損失;清污過程中發生的環境破壞及次生污染的損失;海洋需要修復的費用;如不能修復,重建需要的費用;有關部門進行檢測、調查、評估的費用等。
“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之外,漁政部門也可以就國家海域、國有漁場等漁業資源因污染致死亡的損失代表國家索賠。如果事故海域有海洋保護區,保護區主管部門也可以代表國家索賠。”汪勁分析說,地方政府或者交通等部門以及其他因此受到損失的單位、個人也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還較少看到代表國家行使環保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向污染加害人提出國家索賠請求的案例。”汪勁說,“此次溢油事件的後續索賠問題令人關注。”
據《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