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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天津市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已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河道整治與建設、保護與利用做出了規定,並明確了佔用或封堵防汛搶險通道、設置阻水漁具、在易發災害的山區河道採石、採砂等均屬違法行爲。
《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佔用、封堵防汛搶險通道;載重量3噸以上的非防汛搶險車輛在未鋪設路面的堤頂通行;在河道內直接利用水體進行實驗。在易於發生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災害的山區河道從事開山、採石、採礦、開荒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此外,擅自營造、砍伐或者破壞護堤護岸林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記者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