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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強和徐靜夫妻倆都是湖北省建始縣官店鎮魚精壩村村民。同村的陳曉磊由於長期外出務工,他的承包地都由其父耕種,後來父親因年老體弱不能全部耕種,便將其中部分土地交由魚精壩村委會管理。2005年8月,魚精壩村委會在對農村土地進行第二輪承包時,除將陳強原承包的5.88畝土地承包給他外,還將原由陳曉磊家庭承包的面積分別為1.26畝和1.58畝的兩塊土地也發包給了他,並與其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建始縣人民政府根據該合同給陳強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009年,陳曉磊回家後要求魚精壩村委會退還上述兩塊土地未果,便於2010年6月向建始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定魚精壩村委會與陳強簽訂的《建始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無效,並要求返還其承包地。建始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於2010年8月裁決上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涉及的糾紛土地為無效部分,並支持了陳曉磊要求返還承包地的請求。
????陳強不服該裁決書,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上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有效。
????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知,陳曉磊的父親在陳曉磊外出務工期間以其年老體弱為由將承包的部分土地交由被告魚精壩村委會管理,但是並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魚精壩村委會將家庭承包經營的部分農村土地交回。據此,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土地不能認定為是承包方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應視為該承包經營戶的棄耕地。
????因此,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調整承包地。法院認定,陳強與魚精壩村委會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中將陳曉磊家庭承包經營的面積分別為1.26畝和1.58畝的兩塊土地發包給陳強的內容違反該法律規定,該內容為無效約定。合同另外約定的將陳強原承包的5.88畝土地承包給陳強經營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陳強和徐靜要求陳曉磊立即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文中人名為化名) (鄒蜀奇林豫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