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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從武董美玉
????薛某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北泉鎮一家店鋪的老闆。2008年2月,因店裏急需用工,薛某招用了隨父來疆打工的曉風,薛某每月向曉風支付300元的學徒費。當時,曉風還不滿15歲。“我只想着招個年輕的學徒,並沒覈實曉風的年齡。”薛某說。
????2009年7月,曉風在工作中右手被砸傷,被薛某送往醫院醫治。其間,薛某支付了曉風的醫療費及部分生活費用。出院後,曉風又回到薛某店裏工作。2010年7月,因受傷的右手一直不能康復,曉風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調查證實曉風給薛某當學徒受傷時不滿16週歲,勞動監察部門認定薛某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非法使用童工。2010年8月,勞動部門對薛某下發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0年9月,曉風向石河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薛某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金,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案件審理期間,曉風的傷情經勞動部門鑑定爲五級傷殘,停工留薪六個月。
????曉風的申訴獲得仲裁支持。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薛某按石河子市2008年職工平均工資的8倍支付曉風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18萬元。
????薛某不服仲裁裁決,認爲“曉風來店裏工作屬於自願行爲,我不存在非法用工”。今年1月,薛某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薛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致曉風在工作期間受傷致五級傷殘,應按五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給予曉風一次性賠償。
????薛某不服一審判決,今年4月,薛某再次上訴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6月,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薛某和曉風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薛某一次性支付曉風賠償款10萬元。 ★ 律師說法★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同時第五條規定,五級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標準,按賠償基數的八倍支付。
????本案中,薛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致使未滿16週歲的曉風在工作期間受傷。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薛某應當向曉風支付一次性賠償。
????——新疆七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盛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