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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楠特陳某於2009年3月與錢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54萬元的價格購買錢某名下的房產。後因錢某稱產權證正在解押,雙方約定陳某先付1.5萬元定金。此後,陳某向建委查詢發現錢某已於2009年6月將房屋出售給了他人。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錢某雙倍返還原告定金3萬元,並賠償他的可得利益損失50萬元。
北京市西城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錢某雙倍返還原告定金3萬元並賠償原告房屋差價損失費25萬元,訴訟費由錢某承擔。
-法官說法一房多賣須賠價差損失
錢某在與陳某簽訂合同後,將房屋過戶至案外人名下,致使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法履行,其行爲已構成違約。依據北京市某房地產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其他房屋的相關買賣情況,西城法院確定在原告陳某起訴時涉案房屋的市值爲110萬元左右。考慮到陳某在簽訂合同後僅支付定金1.5萬元,並未支付全款等相關情節,法院酌情確定陳某的實際損失爲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