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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張某進入塘沽的一家快遞公司從事速遞工作,公司一直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爲其繳納保險。雙方口頭約定,張某每月工資爲3000元。
2010年11月,由於張某工作疏忽丟失了一車貨品,公司以扣除工資的做法讓張某承擔損失,張某一怒之下離開了公司,之後也未到公司上班。2011年4月5日,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8月到2010年11月期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補交工作期間的綜合保險。然而公司則認爲,張某主張2009年8月到2010年4月5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已經超過了申訴時效。 律師說法: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表示,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並自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12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實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此,就張某的案例而言,他只能主張從2009年8月到2010年7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而張某2011年4月5日才提起仲裁,主張雙倍工資,那麼2009年8月到2010年4月5日之前的雙倍工資差額可能會因爲已過時效,得不到法律支持。即屬於此一年時效之內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超過一年時效者,則對超過時效月份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持。
楊律師提醒到,在司法實踐中,對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並且只能前溯12個月,因此,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及時,尤其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超過一年的情形,必須立即提起仲裁,否則拖延一天則少一天的雙倍工資差額。(記者 嚴玉霞) 受傷隔9年 能否再索賠? 9年前,6歲的李思雨在幼兒園玩滑梯時,從高處不慎跌落地面,折斷了左手無名指。當時,幼兒園方面及時將她送到醫院救治,支付了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一切費用,並向家長賠禮道歉。李思雨的父母對幼兒園真誠的態度和善後處理很滿意,此事就此了結。9年後,李思雨初中畢業,因爲愛好文藝,報考了一所藝術學校,但在體檢時因她的左手無名指有明顯殘疾,被學校拒絕。爲此,李思雨向9年前就讀的幼兒園提出高額賠償損失的要求。 律師說法:漢沽城區法律服務所的主任田浩亮認爲:本案涉及到民法上的訴訟時效問題。李思雨受到傷害是9年前的事情,她的法定監護人知道其健康權被侵害。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訴訟時效應當從當時家長知道孩子受傷時1年內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因此,李思雨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記者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