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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爲一套房子,成都市民晏先生和兒子的關係鬧僵了。原來,當初買房時,兒子17歲,房產證上登記的也是兒子的姓名。現在,兒子想要賣掉,可父親不同意。
兒想賣房父不同意
晏先生家住雙流,家中有一獨子。1998年,在兒子17歲時,晏先生就爲他在成都購置了一套129平方米的房子。“我也只有一個兒子,當時是想到將來給他結婚用,同時也算我們留給他的一份家產。”晏先生前後花費了30多萬元。
隨後,兒子結婚生子,和
親家一起居住在這套房子中。然後,兒子搬去華陽,這套房子用於出租,租金也是兒子在收。幾個月前,爲了孫女將來的就學考慮,兒子希望賣掉房子,再在成都重新買一套。
可是,晏先生認爲,如果賣掉再買一套,新買的這套房子將變成兒子和兒媳的共有財產,“我希望房子是我們留給兒子的遺產。”
雙方協商3次,方案一是房產證上寫上父親的名字;二是錢算借給兒子兒媳,不需要支付利息;三是把當年買房子的錢退給父親。可都沒達成一致。
現在,晏先生的兒子對於此事的態度是:不賣、不租、不住。而晏先生則希望拿回產權證,如若不行,則會求諸法律。
律師:要回房子很難
就此案例,華西都市報記者諮詢了四川穀雨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敏。她認爲,從法律上講,這應該算作一種贈與行爲。產權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姓名,第三方的買房人可以直接跟他買賣房子。
如果晏先生走司法程序,想要收回房子很難。“如果想要避免類似的糾紛,在買房的時候,需要在產權證上寫上父母的姓名。”江敏說。
□類似案例
財產登記女兒名下父母離婚時咋判?
近日,雅安中院二審判決一起由離婚引發的母親狀告女兒的房產糾紛案。
朱富貴與楊華原是夫妻,朱小紅是兩人的女兒。2003年5月,朱富貴夫婦共同出錢,以女兒名義購買了一塊土地。2003年10月,夫妻倆出資修建了房屋,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上寫的都是女兒的名字。
2008年3月,老兩口協議離婚,並註明:房屋所有權證名義上雖是朱小紅,但該房屋其所有權及門面租金收益等,自協議和財產確認書的簽訂而明確歸楊華所有。隨後,3人共同簽訂了夫妻婚前財產確認書一份,其中註明有爭議的房屋屬二人婚前共同財產,在本次離婚財產分割中,該房屋產權歸楊華所有。
2010年5月下旬,楊華與女兒女婿產生糾紛。楊華與女兒因房屋權屬問題產生糾紛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歸
其所有。朱小紅則認爲房屋應爲自己的個人財產,自己作爲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獲得了相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對於本案的處理,在審理過程中曾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
房產應爲女兒所有
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子女的,其產權只能屬於子女。子女是唯一的法定所有人,作爲父母也不得侵犯。同時,父母以子女的名義購房,並將房屋產權無償登記在子女名下,實際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爲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已經成立。
第二種意見:
房產應爲父母共同財產
雖然房屋權屬登記在女兒名下,但該房的實際出資及修建均爲父母,房子應
該屬於老兩口的共同財產。依據“離婚協議書”及“夫妻婚前財產確認書”,房屋已明確約定歸母親所有,現母親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並請求將該房屋權屬登記過戶到自己名下,其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第三種意見:
房屋產權應屬雙方共有
原、被告是親生母女關係,雙方原來關係一直較好。在本案處理過程中,法官基於當事人間的親情關係,沒有簡單的依據產權證書或當事人間的約定,認定房屋歸母親或者女兒所有,而是從房產的來源,及房屋的居住使用情況來綜合認定,符合實際。既有利於化解雙方矛盾,也有利於維護原有的親情。
最終,一審和二審法院都判定母女共同擁有登記於女兒名下的房產。
華西都市報記者陸陽陽實習生張婉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