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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廣志(北京編輯)
14年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河北恆基建設公司爲保定市政府墊付了290多萬元的工程款,保證了民心工程順利竣工,同時也救了市政府的急。讓人始料不及的是,保定市政府事後遲遲未能償還這筆欠款。對這筆賬目清晰、過程確鑿的欠款,保定市政府清欠辦前後共向上級機關報送過8次正式行文,歷經4位主管副市長批示,但欠款問題至今仍未解決,爲此殃及200多名農民工及數家企業。(7月12日《中國青年報》)
從古至今,借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也是做人的底線,政府也不例外。在筆者看來,保定爲這次借款付出的代價,最重要的是削蝕了信用。
不管是誰,欠賬不還,都是違法行爲。即使是政府,也無權與法律相對抗。政府本應在法律範圍內行政,不能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成爲一句空話。還不還錢,事關政府的形象及權威,事關人民羣衆對政府的信任,事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對公衆的承諾,如果輕易撕毀、隨便失約,表面上“抹黑”了政府形象,本質上卻是對公共責任的猥褻和對公共利益的蹂躪,更重要的是損害了政府的形象。
古語云,“民無信不立,政無信不威。”只要政府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做出了承諾,就必須履行承諾,哪怕因此而遭受損失。如此,民衆纔會相信政府,政府也就能夠有效地管理社會。對工程款欠而不還,缺失的卻是公衆對誠信意識、法律意識、契約精神的追求和呼喚,失去的是社會聲譽、組織尊嚴和個體人格等,還可能堆積成沉重的歷史負擔。
更重要的是,政府作爲民間信用所賴以生存的優質法制環境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其行爲準則一般都貼着“合法性”標籤,更具有一定“示範效應”,如果沒有身先士卒的道德約束,很難想象其治下是怎樣的誠信生態。
由此看來,與其說守信是政府的美德,毋寧說,守信是政府管理社會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期待着保定市政府能夠立即行動起來,以發展的眼光形成信守承諾的自覺,儘快地把欠款給還了,修補曾被傷害的法制環境和誠信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