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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王某開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2010年6月,孫先生與王某的中介公司簽訂了《客戶委託確認書》。協議約定:“孫先生就其購買新區某處房屋事宜委託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孫先生在同王某的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向王某支付房屋價款的2%作爲佣金。”協議還約定,在協議簽訂後,孫先生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後,通過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的,孫先生仍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王某的中介公司支付房價款2%作爲佣金,並按房產成交價格的2%支付違約金。”
協議書籤訂後,中介公司帶領孫先生看了這處房產。可是在去年年底,孫先生卻通過另一中介公司與業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王某認爲孫先生不講誠信,於是一紙訴狀把孫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孫先生支付佣金3.6萬元以及違約金3.6萬元。孫先生在向法院提供的答辯狀中稱,2010年6月,王某中介公司的業務員確實帶他去看過涉訴房屋,但是在簽署了《客戶委託確認書》之後就再也沒有提供任何其它服務。孫先生後來瞭解到,王某的中介公司只是從其他途徑知道該房屋出售的信息,但出售人並沒有委託王某的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屋,所以王某的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也無權要求支付佣金、違約金。
律師說法:
河北衡泰(天津)律師事務所田增清律師表示,孫先生與王某的中介公司簽訂的《客戶委託確認書》應爲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此《客戶委託確認書》簽訂後,孫先生通過第三人購買了涉訴房屋,依照《客戶委託確認書》之約定,孫先生仍應當支付佣金,並應支付違約金。故對王某的中介公司之訴請,應予以支持。(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