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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因受賄1.45億餘元,貪污5300萬餘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萬餘元,被寧波中院一審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消息經媒體報道之後,公衆在對紀檢和司法部門的工作作正面評價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疑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看法是,“爲什麼在打造‘廉潔杭州’的過程中,還會出現這麼大的案子? ” 平心而論,這一疑問不是沒有道理的,不但值得相關部門深思,而且應該成爲今後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警示,因爲它提醒我們,打造“廉潔杭州”的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改革開放的環境中,反腐倡廉必須常抓不懈,黨員幹部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漏洞必須堵上,薄弱環節必須加強。
同時也要看到,改革本身是一個原有制度被不斷突破,而新的制度又未能及時建立的時期,漏洞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爲改革要求黨員幹部把握髮展的方向,先行突破,大膽探索,而這恰恰意味着,許多時候對身處改革第一線的黨員幹部行爲的定性和監管,具有事後補救的性質。儘管從理論上說,應該事先設計好制度,避免出現大的問題,但在實際生活中,有效的監管總是一個不斷健全的過程,如果制度自身都處在探索中,那問題的暴露就更需要時間。
比如許邁永的犯罪大多在土地開發領域,而這個領域曾經是一個規則的“荒地”,從協議出讓到招、拍、掛,土地市場有一個成熟的過程,相應的規則體系經歷了一個摸索的過程,監管的漏洞也由大變小,逐漸補上。而正是這個規則體系從無到有、從疏到密的過程,既給了許邁永這樣經不起考驗的官員違紀違法而且一時得逞的機會,也爲他們以後被揭露和懲治創造了條件。
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不但要追問怎麼會出現許邁永等犯罪分子,更要好好總結其中的教訓,從中發現制度上有待完善之處;不但要關注許邁永是否受到查處,更要關注導致出現許邁永的制度條件是否得到了改造,從而使得我們不但能夠追查過去的許邁永,而且能夠防範未來的許邁永。這不僅是對人民利益的保護,是對一切身處改革發展第一線,暴露在各種誘惑之中的黨員幹部的保護。
一句話,打造“廉潔杭州”絕對不會放過已經發生的貪腐,許邁永被查處證明了這一點,但更加着眼的是建立起有效的制度,防止乃至杜絕像許邁永這樣的嚴重腐敗,減少各種公權私用行爲及其造成的損失,纔是對打造“廉潔杭州”及其成效的更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