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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人大新聞網載,湖南省漣源市一名市人民法院擬任審判員因連續兩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不及格,該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建議法院撤回提名,待下次法律知識考試通過後再提請任命。
筆者爲漣源人大這種敢於較真、嚴守制度的行爲感到欣慰。
任前法律知識考試是近年來地方人大在人事監督上探索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做法。即對“一府兩院”擬任人選在任命前由人大常委會組織法律知識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暫緩任命。
無疑,這種任前考法對於提高擬任人選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人大意識、公民意識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從實際來看,推行這種做法的地方人大很多,但未通過的案例卻鮮見。如果擬任人選真正具備這樣凡考必過的素質,那當然是好事,也是任前考法這一制度設計的良好初衷。問題是這種凡考必過的現象卻未免有些“失真”。既然是考試,自然就有通過者,也有不通過者,無論是通過還是不通過都很正常。凡考必過,顯然違背了客觀規律。事實上,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在一些地方已經走了調,變了味,已經成爲一種沒有任何意義的作秀。
實踐告訴我們,好的制度如果不堅持,久而久之,便會成爲一種形式。古人講“徒善不足以爲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作爲一項人事監督的好的制度安排,要真正展示其制度生命力,不僅要做到有制度可依,更重要的要做到嚴格遵守和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如果執行環節跛腿,再完美的制度也不過是“桌上的花瓶——中看不中用”。
由此可見,漣源暫緩任命案顯得彌足珍貴,但願這不是“孤本”,而是星星之火,在各級人大得以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