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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公開開庭審理沈某銷售假冒“紅杉樹”等註冊商標的捲菸案,當庭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沈某曾因銷售非法生產捲菸、未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銷售國務院指定銷售的地產地銷捲菸及銷售非法生產捲菸,被常熟市菸草專賣局曾兩次給予行政處罰。此後沈某於2010年9月份至今年1月份期間,在位於常熟市虞山鎮某煙雜店等地,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捲菸,銷售金額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共計19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沈某的行爲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結合沈某的量刑情節,法院作出前述判決。(高棟明李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