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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正陸續展開,選民在投票箱前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資料圖片
從2011年到2012年年底,全國各地將陸續開展新一輪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這是自1979年以來我國依法進行的第10次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第9次縣級人大代表選舉,將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200多萬人,涉及縣級政權2000多個、鄉級政權3萬多個。2010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選舉法(修正案),在新一輪的縣鄉選舉中,選舉法及其執行無疑再次成為選民和群眾的關注點。那麼,這輪選舉中,選舉法在適用中會有哪些亮點呢?
-城鄉同比
搭建城鄉平等橋梁
今年開始的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是選舉法修改之後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1953年選舉法規定,『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1979年修訂選舉法,明確了比例,縣為4?1,省為5?1,全國為8?1。此後直到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縣、省、全國的比例統一為4?1。最終,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選舉法的決定,明確城鄉人口選舉比例統一為1?1,實現了城鄉同比。
顯然,實現城鄉同比,第一次從制度層面明確取消城鄉差別,是在提高農村居民政治地位上邁出的重要步伐之一,是邁出實現公民權利平等、地位平等的關鍵一步。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奮飛認為,城鄉同比『不僅有利於實現憲法所規定的人人平等原則,而且可以使各級人大代表的代表構成更為合理,進而有利於保障農民群體在關系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中有更多的話語權。而話語權的提高,無疑有助於增強社會凝聚力和社會共同體意識,進而也有助於加速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
但是,在縣鄉選舉中,如何纔能確保這項旨在改善農村居民政治待遇、提高農村居民政治地位的措施發揮有效作用呢?
李奮飛提出,如果真的希望農民代表在扭轉城鄉失衡方面發揮更多的作用,就必須有效地遏制選舉實踐中的『暗箱協商』,保障候選人的確定能夠真正體現選民的意志,這樣的代表纔能成為多數人利益的代言人。
-代表候選人
陽光下的『透明人』
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而修改前的選舉法規定的是『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雖然只是一個詞的變化,但足以顯示出對選民的重視和對選民選舉權的尊重。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從『可以』到『應當』,意味著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不再是可有可無,這有利於選民深入了解候選人,鑒別候選人參政議政能力,以便選民更好地選舉。
而之前,在我國基層選舉中,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往往簡單化、模式化,僅限於個人簡歷、政治面貌、學歷等,選民的表達權和積極性受到影響。
為了讓選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選人,保證選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代表,選舉委員會要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具體形式有三種:
一是推薦者向選民介紹。推薦者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並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二是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在選民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過程中,選舉委員會要以適當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三是選舉委員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毋庸置疑,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有助於進一步擴大選民的知情權,使選民與候選人的見面形式具有一定的實效性,提高了程序的透明度,提高了候選人的透明度。
-秘密寫票
我的選票我做主
選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很顯然,選舉法高度關注了選舉環境對選舉行為的影響,選舉法修改增設『秘密寫票處』的規定,針對的正是實際選舉中出現的『無記名投票』行為可能遭受外部影響的情形。
有專家指出,這句表述看似簡單,實則是將尊重公民選舉權落實到了法律上。因為,在熟人社會中防止賄選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實秘密寫票。秘密寫票的價值是要保證選民在投票時能夠獨立自主、不受外界乾涉、自由地表達自己的選擇意願。
在我國,『秘密寫票』經歷了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
1953年選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鄉、鎮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采用以舉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
1979年選舉法重新制定時,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選舉法修改時,無記名投票都得到了確認。
2010年3月15日,『秘密寫票處』終於被寫進了選舉法。
這是逐步完善我國選舉制度的又一舉措,它順應了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走勢,也符合國際通行選舉標准的『秘密投票的絕對權力,不受外界的任何限制』原則。
然而,有專家擔心,僅僅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仍然可能是一種虛置的權利。
對此,有專家提出建議,選舉法的修正需要更進一步,那就是不僅規定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而且應該將秘密寫票和無記名投票一樣,明確規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即要求選舉過程中所有人都只能秘密寫票。這樣,秘密寫票處纔不會淪為一種擺設,而將切實保障選舉人權利。
-流動人口
權利保障雙途徑
流動人口參選問題是以往歷次換屆選舉中的一個難題。近年來,隨著流動人口數量的急劇增加,這一問題將進一步凸顯。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已有1億以上農村勞動力進入城鎮就業,還有小城鎮人口流入大城市,中西部人口流入東部,流動人口的數量已經超過全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
選舉法中一直沒有規定流動人口的選舉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胡康生曾公開解釋說,這個問題牽涉面廣,比較復雜,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關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中應當予以重視和解決的問題。
根據選舉法,流動人口參選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在戶口所在地參選。如果在選舉期間不能回戶口所在地,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二是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選,但需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
選舉委員會要采取措施為流動人口參選創造便利條件。戶口所在地的選舉委員會可以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集體開具選民資格證明,可將傳真委托等方式視為書面委托;現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聯系戶口所在地選舉機構確認流動人口的選民資格;對於已在居住地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選民,經核對資格後,可以不用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盡管法律和相關部門為流動人口選舉權的實現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仍有部分流動人口因為種種原因,實際上既不參加戶籍地選舉,也不參加居住地選舉。因此,解決流動人口的參選問題,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