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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某原是河南省南召縣太山廟鄉某村支部書記,1985年太山廟鄉政府書面通知,調師某到鄉企業辦工作,此後師某一直在該鄉工作。2010年10月,南召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勞局”)審覈同意其退休,但將其參加工作時間審定爲1995年,並頒發了職工退休證,理由是鄉政府屬國家機關,勞動法實施前,鄉政府沒有通過正規錄用程序所使用的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係只能是臨時用工關係,因而不能計算工齡。師某補繳養老保險金是從1995年開始的,其工齡的起算點只能是1995年。但人勞局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和法律依據。
南召縣法院審理後認爲,人勞局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此項確認行爲的事實依據及法定理由,故師某所訴理由成立,法院判決撤銷已頒發的退休證,重新爲師某頒發職工退休證。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周勤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