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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1日開始實行。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按照自願、無償原則,依法接受並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
不過,依據辦法的明確規定,集資、攤派、籌資、贊助、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並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爲、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爲等6種行爲,不能再開具票據。
索要發票除了可以履行公民的監督義務,對公民個人也有好處。據地稅工作人員介紹,企業和個人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都能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前者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後者可減免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侯莎莎高健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