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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青年使用化名與網友介紹的女孩談戀愛。在交往過程中,被騙的女孩又夥同該男子,將自己的一名女同學騙出來,然後下“迷魂藥”,誘使其在30萬元借據上簽字畫押,並要給女孩拍裸照。經本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這起十分罕見的案件做出一審宣判。值得注意的是,作案女孩雖然沒有自首,但由於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而被法院依據《刑法修正案(八)》從輕處罰。
案情回放
24歲的王某是本市某區執法大隊的協勤,平時喜歡上網聊天。在聊天過程中,他與本市一名青年相識。之後,該青年以介紹對象的名義,將王某介紹給自己的女同學張某。王某通過張某結識了其同學魯某(化名)。同年10月,王某分別與張某以及自己的同事柴某預謀使用白酒、迷藥將魯某灌醉,然後讓其籤借款合同,並給她拍攝裸照。三人妄圖以此相要挾,敲詐魯某的錢財。
2010年10月29日,張某依照王某的電話安排,將魯某帶至南開區海光寺某火鍋店內,與化名潘亮的柴某見面吃飯。其間,柴某和張某將魯某用白酒灌醉,並趁魯某不備,將柴某準備的鎮定藥倒入了飲料中,讓其喝下,致使其喪失意識。將魯某帶至和平區某大廈的房間後,王某在汽車內指揮,而柴某、張某以做遊戲爲名,讓魯某在事先打印好的金額爲30萬元的借款合同書上簽名,並按了手印。同時,張某將魯某的手機拿走,並試圖給魯某拍裸照。魯某極力掙扎反抗。柴某見狀,電話告知王某,纔將魯某放走。
2010年11月1日,魯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張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經偵查,分別將王某和柴某抓獲歸案。案件審理期間,王某和張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魯某1.45萬餘元及手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等三人敲詐被害人錢財30萬元,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某、張某劫取被害人手機的行爲,系在實施敲詐犯罪時的牽連行爲,不另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柴某、張某系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基於以上理由,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柴某有期徒刑3年半;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所謂“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是指,《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