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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信用卡全額罰息廣受消費者詬病,持卡人消費後,即便零頭未還清,銀行仍以全部欠款爲基數。近日,市民張先生因欠11.3元未能及時歸還,被民生銀行按600餘元的全部欠款計息,而前往北京將其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爲,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按《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計息,而不能依據本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因此判令民生銀行只應扣取未償還部分的利息0.282元,並退還其多收取的利息6.73元。
案情回放
2006年9月,天津市民張先生與民生銀行簽訂《領用合約》申請信用卡金卡。2009年9月底,續辦信用卡時,雙方並沒有簽訂新的《領用合約》。2010年10月,張先生用該信用卡刷卡消費670元。該月底最後還款日,他通過自動櫃員機還款650元。11月16日,他收到賬單發現,因少還11.3元產生了7.01元的利息。月利率竟達62%,高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3倍。
張先生認爲,其持有卡未簽訂《領用合約》。逾期還款時計息方式與《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不一致。因此將民生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返還其人民幣6.96元。民生銀行方面表示,張持有的信用卡與其在此前申領的信用卡是續卡關係,應當遵守《領用合約》的約定。
法院判決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爲,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領用合同”特別約定逾期還款利息的計算方式的情況下,民生銀行應當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計息。張先生作爲信用卡持有人逾期還款時,應當以其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