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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名中年男子因妻子提出離婚,而向妻子身上潑硫酸,致其身受重傷。事發後,作案男子被紅橋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而且法院支持了其妻的離婚之訴。
構成故意傷害罪獲刑八年
董某與魯某系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感情不和,魯某向董某提出離婚。董某遂對其妻懷恨在心並萌生報復之念。2010年12月8日中午12時許,董某經預謀後攜帶事先準備的一瓶硫酸,將魯某約至一個小花園附近見面。二人在交談期間,董某趁機用硫酸潑灑魯某,造成其面部、雙手及身體多處被燒傷,後羣衆報警。經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被害人魯某體表軟組織燒傷的損傷程度爲重傷。
法院經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八年。法院認爲,被告人董某爲泄憤報復,採用潑灑硫酸的手段故意致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董某在民警抓捕時無拒捕行爲,歸案後能如實供認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但被告人董某的作案手段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且後果嚴重,其在案發後未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量刑時應酌情從重處罰。
感情已破裂准予離婚
董某被判刑後,魯某提出了離婚之訴。她在訴狀中稱,原、被告婚後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多次協商離婚未果, 2010年12月8日被告無端用硫酸灑向原告面部及全身導致原告重傷,被告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告認爲,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起訴要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董某辯稱,要求原告給5萬元治病,同意離婚。不給錢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1997年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02年3月27日登記結婚後在廈門租房共同生活,婚後雙方夫妻感情一般,婚後無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
法院認爲,原、被告雖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但婚後原、被告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養,以致發生矛盾開始分居生活。特別是被告致原告身體受到重傷,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現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之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付5萬元治病一節,證據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