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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名譽?
彭女士問:我是一個打工女孩,去年和同在一個城市打工的老鄉劉某戀愛。後來我覺得雙方性格不合,就中斷了戀愛關係。沒想到劉某十分不滿,回到家鄉和村裏人說我一直在外做小姐,說我被一個老闆包養着。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名譽?
答:你可以起訴他侵害了你的名譽權。我國法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
離婚後,六個月小孩該歸誰撫養?
田先生問:我因爲和妻子性格不合準備離婚,但我們的小孩剛剛6個月大。請問法律對小孩撫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答: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法院判決小孩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是看哪一方對小孩的成長和教育更爲有利,一般來說,考慮到嬰幼兒對母親撫養的依賴性,兩週歲以下的小孩原則上判歸女方撫養。
證人是否一定要出庭作證?
李先生問:我和鄰居張某因爲相鄰關係發生爭吵後引起廝打,我被打傷。我將張某起訴到法院,並向法庭提交了當時在場的鄰居韓某的證言。法官告訴我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或者開庭時韓某需要出庭陳述,但韓某不願得罪人不想出庭。請問:證人韓某出具了書面證言還必須到庭嗎?
答:證人應該出庭作證,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如年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路途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或者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但證人韓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出庭的情形。
供稿: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