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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感悟
廣州恩寧路居民在吉祥坊被拆廢墟上,發現了一件刻有“吉祥坊”字跡的民國石門套,就想搬移留念,但拆遷隊卻強行阻攔並將石門套當場錘斷。居民張伯上前阻止,手掌被劃傷因此報警。警察到場後,拆遷隊直呼張伯等人爲“這幫刁民”。
一個“刁”字,帶有強烈的道德譴責意味,甚至有一種從政治上、法律上定性的味道。但是,在法律概念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刁民”二字。而從社會學角度講,按法律規章辦事的是良民、是公民,違法違紀的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一個叫“刁民”的中間階層。“刁民”只是一種官員的自主評價,與法律無關,甚至與公民社會、權利社會背道而馳。
我們這個社會之中,之所以有不甘自身權利被侵犯的“刁民”,首先是因爲先有“貪官”和“庸官”。
(王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