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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女士經熟人介紹僱傭了一位8小時保姆,但雙方並沒簽訂任何協議。保姆上崗後的第3個月,突然有一天在擦地時突發心梗,後因搶救無效死亡。事情發生後,保姆家屬以“在僱主家工作時死亡”爲由提出屍檢並將僱主鄭女士告上法庭,提出25萬元索賠。
鄭女士覺得冤枉,後經調查得知,保姆本身患有心臟疾病,但在當初應聘時,並未向鄭女士說明,是保姆隱瞞病情在先,因此,鄭女士不同意其家屬提出的索賠要求。後經法院調解,僱主賠償保姆家屬兩萬元。
-律師說案
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劉安財律師提醒,由於僱傭雙方當初約定不明,導致了後續諸多問題的發生。僱用育兒嫂、保姆、小時工,僱傭雙方都應該簽訂協議,而且協議中一定要有“四明確”:明確僱用者身份;明確是否存在重大疾病隱瞞;明確報酬、結算方式;明確危險作業告知義務以及出現後果僱傭雙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等。
(邵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