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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鄧新建
9次產檢,其中4次B超,卻沒有診斷出嬰兒畸形。2010年4月,剛剛昇格人父、人母的容輝奇、曾秀靜卻怎麼也高興不起來。他們愛情見證的結晶小志一出生就左足缺如(缺如,醫學術語,指缺失正常人身體應有的部分)。小志母親因為無法接受,當場暈倒。
據曾秀靜介紹,她是30歲纔懷上孩子,屬於高齡產婦,所以格外小心。懷孕期間,她先後9次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婦幼保健院進行產前系統檢查,其中4次是B超檢查,醫生都沒有告知孩子可能畸形。曾秀靜稱,在2010年1月、2月,胎兒分別25周、31周的2次產檢B超報告中,先後顯示『遠端顯示欠理想』和『胎兒一側肢體因胎位因素顯示不清』,但醫生一直沒有對B超結果進行客觀評估分析,也沒有告知患者進行進一步的產前診斷,沒有書面告知任何風險。
直至曾秀靜去年4月12日臨產前,醫院對其進行B超檢查時纔發現『單側下肢小腿發育不良,足底部缺失』。此時,醫院纔將情況告知曾秀靜夫婦,讓夫婦倆頓時慌了神。因為產婦臨盆在即,曾秀靜夫婦選擇生產。經鑒定,該男嬰因左下肢先天性部分缺失被評定為六級傷殘。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被告醫院的技術實力足以產前診斷出胎兒存在『腳缺如』的缺陷,因此醫院在診療中存在過錯,沒有按照相關程序作檢查而損害原告的知情權從而剝奪原告的選擇權。容輝奇、曾秀靜攜帶小志一起將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推上被告席,索賠近56萬餘元。
經三次公開庭審,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一審核定三原告的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假體安裝費合計44萬餘元,醫院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8萬餘元,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失費3萬元,合計11萬餘元。
-法官說法
孕婦有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
一審宣判後,本案主審法官李淑梅向記者詳細說明了判決理由:『關於醫院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我們認為,醫院應當尊重孕婦的知情選擇權,即便存在醫療局限和風險,也應當如實向孕婦分析醫療風險,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醫療過錯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醫院存在對胎兒可能存在的肢體遠端缺如的情況未切實履行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原告曾秀靜夫婦在胎兒出生前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而孩子小志的左足缺如是自身發育異常所致,並非醫院的過錯直接造成。因此,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並參照鑒定意見的建議責任度,酌定被告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