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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明發現自家的田地裏的芹菜被偷後,順着腳印找到了偷菜的張某。在張某承認偷菜事實的情況下,王玉明仍用繩子將張某雙手捆住,拴到樹上示衆,非法限制張某人身自由10餘分鐘。民警趕到現場後,對王玉明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但王玉明卻認爲自己是爲了防止小偷逃脫並毀滅證據,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明顯錯誤。爲此,王玉明將登封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公安局對王玉明作出的處罰決定。
(郭小生崔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