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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申東
2010年5月29日,來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打工的甘肅籍農民工楊小軍受包工頭張某和吳某僱用,在寧夏某建設集團公司建築工地安裝鋼架時,從6米高的腳手架上摔下受傷。包工頭張某支付醫療費後,再也不管不問。楊小軍欲通過申請工傷認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其既沒有與寧夏某建設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用工關係,他的申請未被受理。無奈之下,楊小軍向銀川市農民工維權工作站申請了法律援助。
農民工維權工作站的律師瞭解案情後,幫楊小軍收集了有關證人證言,向賀蘭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楊小軍與寧夏某建設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由於包工頭張某和吳某拒絕提供任何證據和出庭作證,賀蘭仲裁委以證據不足爲由,駁回了楊小軍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援助律師轉變思路,讓楊小軍先做了傷殘等級鑑定,然後按僱工關係,將包工頭張某、吳某及承建工程的寧夏某建設集團公司直接起訴至銀川市金鳳區法院,請求判令3被告連帶賠償楊小軍各項損失8.7萬餘元。
經法院主持調解,楊小軍與張某、吳某達成了賠償協議:今年8月13日之前,張某、吳某再支付楊小軍各項經濟損失4.5萬元(不含已墊付醫療費及生活費),逾期支付承擔違約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