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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幸羣朱聖洪
民警擔任駐地村官,讓民警維護社會治安的責任進一步明確。責任範圍的清晰劃定,使得民警對所在村的社會治安穩定的責任感明顯加強,從而避免出現推諉、消極、拖拉和出警不及時的情形,一出現治安問題和矛盾糾紛隱患,駐村民警能第一時間出現,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和消除社會治安隱患。其次,民警擔任村官,使民警能夠詳細掌握所在村的治安狀況,從而因地制宜地尋找出維護當地社會治安的對策。第三,民警擔任村官,有利於羣衆路線的落實。第四,民警擔任村官,有利於提高當地羣衆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使羣衆知法、懂法、守法、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