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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和審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兩個重要程序。然而,由於審執分立制度的推行,加之受“重審判,輕執行”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審判人員只顧審判,不管執行,少數人民法庭重審判輕執行,直接影響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執行難、執行亂現象嚴重。長期以來,執行案件越積越多,成了老大難問題,致使執行工作陷入惡性循環。
針對這種狀況,應當充分認識到審判與執行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只有做到審執結合才能真正體現法律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更有效地解決執行難問題。現就建立審判與執行協調配合機制,提出落實審執兼顧的具體措施:
(一)加大財產保全力度。無論在立案環節或是在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都必須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接到申請後,首先要嚴格審查,並依法及時採取保全措施,該凍結的就凍結,該查封的就查封,該扣押的就扣押,防止當事人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爲執行創造條件。
(二)加大訴訟和執行風險提示力度。明確告知原告或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後,可能面臨執行不能的後果,讓其充分認識申請執行的風險,慎重提出執行申請,促使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增強風險意識,積極主動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
(三)加大訴訟調解力度,提高案件調解率,着力在審判程序中解決執行難問題。將調解工作貫穿於案件審理的每一個環節,積極開展立案調解、訴訟調解,並主動加強與基層調解組織的銜接,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
(四)加大判後法律釋明力度。審判庭做出的判決主文要用語恰當,內容明確無誤,表述清晰,防止出現理解歧義,給執行工作帶來難度。
(五)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審判人員要積極主動爲執行創造條件,及時反饋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在對離婚案件中不動產的分割及相鄰關係等案件作出判決前,要到現場勘查,提高判決的針對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提倡調解給付,如果調解不成,則根據被告人的履行能力酌情判決賠償額度;同一類型的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或相對固定的法官集中審理,平衡處理尺度,保證執行效果。
(六)加大溝通協調力度。建立執行機構與審判部門分管院領導協調機制,不定期地召開審判部門、執行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加強審判與執行部門的信息溝通,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重大問題由院長主持協調。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寶泉嶺農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