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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慶祝建黨90週年大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再次提出了“不動搖、不懈怠、不折騰”要求。從講話的全文來理解“不折騰”,其含義就是要堅定不移地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繼續前進,繼續牢牢抓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繼續堅定不移走科學發展道路。換句話說,就是要堅定不移執行黨和國家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法律制度,就是要求全體公民、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
首先,我們國家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而這些法律制度是黨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一系列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例如,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的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經營的法律制度;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等等。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執行這些法律制度,無疑就是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繼續前進,緊緊抓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繼續堅定不移走科學發展道路的具體表現和最好方式;而如果違反或者背離這些法律制度,則就是背離或者偏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沒有抓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就難以保證其發展是科學的發展。“不折騰”就是要求我們全體公民、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對法律制度不能有絲毫的違反或者偏離。這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也是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繼續前進、走科學發展道路的必要保證。
其次,“不折騰”對於公民、企業等私權利主體和國家機關等公權力主體有不同的要求。因爲對於公權力主體來說,其一切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權,具體表現則是來自於法律的明文規定,即只有法律規定了的權力行政機關等公權力部門才享有,沒有規定的則沒有,即所謂的“法無授權即禁止”。
行政機關等公權力部門嚴格按法律規定行使其權力,包括將以往行使不到位的行使到位,以及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變化了的情況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一定的調整,等等。這些都屬於依法辦事,而不屬於折騰。而對於法律沒有授權的事項,或者雖然有法律的授權但並沒有要求行政機關等公權力機關可以根據情況靈活處理的事項,行政機關等公權力機關從自己良好的願望出發或者出於什麼其他動機而作出對公民、企業等私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行爲,即可以認爲就是一種“折騰”的行爲。
而對於公民、企業等私權利主體來說,其行爲模式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是不能爲的,而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則都是允許的,即所謂“法不禁止即可爲”,因此,公民、企業等私權利主體變化自己的行爲或者探索實施一種新的行爲,只要這種行爲在法律是不被禁止,則都是允許的,不能認爲這是一種“折騰”行爲,儘管這種新的行爲還不如原有的行爲,甚至這種行爲面臨可能失敗的結局,也不能打上“折騰”的標籤。因爲只有這樣才能鼓勵人們去探索和創新,讓我們的社會充滿生機和活力。
第三,對法律和人們的一些慣常做法在法律的框架下通過法律程序作出符合絕大多數羣衆意願的改變不屬於“折騰”。任何法律制度以及任何行之有效的慣常做法都是由於它符合當時當地的客觀實際情況,順應了廣大人民羣衆的願望,而得以保存下來。例如,以經濟建設爲中心、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即是。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今天我們貫徹執行的以經濟建設爲中心、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和原本最早提出來之時甚至和10年前並不完全一樣,而是有了些許的變化,如更加註重科學發展,更加註重人的發展,更加註重協調發展,更加註重民生問題的改善,更加註重對西部地區和貧困地區及人口的支持和幫助,等等。說到底,這些改變,更加符合我們今天的客觀實際情況,更加有利於我們今天的發展,更加符合廣大人民羣衆的願望和要求。這樣的改變當然不能認爲是“折騰”了。對當下存在的分配不公、對公權力監督不力和效果不佳等進行改變,找出羣衆歡迎而又切實可行的辦法來,這當然也不屬於“折騰”。
總之,“不折騰”就是嚴格按法律規定要求和程序辦事,不得有任何的折扣和改變;但在客觀實際情況和絕大多數人要求改變的時候,又不能以“不折騰”爲由懼怕和妨礙改變。
(作者系福建省武夷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