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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中國達人秀》於2011年7月10日落幕。同濟大學教授張生看罷達人秀總決賽後有感而發,撰文批評該節目評委周立波“思想膚淺、教養低下”。周立波隨即在微博上放出粗口應對。可能覺得罵得還不過癮,13日上午周立波再次更新微博,“張教授讓我告訴你‘絕’是什麼概念,該如何用!絕,即再無。比方:絕唱、絕筆、絕種、絕代,請任選一款合適您的!”
作爲一個公衆人物,在聚光燈下收穫無限榮耀的同時,也肯定會迎來無數的質疑和批評。像周立波這樣的明星,應當如何理性地對待批評,併合法適度地保護自己的名譽權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兩個常識:第一,名人像普通人一樣,同樣享有自己的名譽權;第二,名人作爲公衆人物,其進入社會公共領域後就應當接受社會公衆公開和自由的評論,包括負面的批評和質疑,其名譽權保護存在一定的限度。
這方面,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明確將名譽權列入了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範圍。我們需要關注的是一個問題:名人在與普通人一樣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其是否應當忍耐一些批評、質疑甚至詆譭?換言之,名人的“名譽權”到底有多寬泛?一旦觸及公衆人物的“名譽權”,批評者享有多少言論自由?
這裏存在一個矛盾:批評的自由和名人的權利之間如何平衡。這方面,美國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做了很好的一個示範。該案首次確立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當公職人員遇到不實的批評或受到傷害時,不能以誹謗罪要求賠償金,除非他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這是出於“真實惡意”。此後這一原則在1967年從“公職人員”擴大到了“公衆人物”。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已經確立了關於判斷侵犯名譽權的“真實惡意”標準。例如之前某法院受理的餘秋雨訴媒體案,法院就認爲當時的報道和批評儘管有未經覈實的內容,但是該批評沒有“真實惡意”,不會影響他人對餘秋雨的看法,所以不能認定其行爲具有貶低、損害餘秋雨名譽的性質。
張教授在公開媒體上發表的評論,是一種個人的文藝觀點,而且有着比較翔實的事例支撐。其文詳細地列舉了周立波對參賽選手烏達木和卓君點評時所表現出來的用詞不準確和因爲地域歧視所產生的個人優越感等問題。因此,應認爲該文不屬於無中生有、造謠中傷,寫作該文的目的也不在於詆譭周立波的人格,而是對周立波點評內容的批判。
更何況,張教授本文中除了表達對周立波的批評之外,更重要的他還對當代人和當代社會因爲文明和文化程度淪喪持有一種深深的憂慮。他表示,“從周立波在達人秀的表現可以看出,我們都還是一些比較粗鄙的人,我們的社會也依然還是一個粗鄙的社會。”這可以視爲一種學者本身的反思和自覺,也是對當前低俗、媚俗和惡俗文化盛行的一種警醒和鞭笞。周立波作爲公衆人物,對別人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一些輕微傷害,應當予以必要的容忍與理解。
退一步講,即使周立波需要反駁,他也應當清醒地意識到他作爲公衆人物,應當爲這個社會提供一個具有正面價值的形象。這是一個人本身的清醒和自覺,也是一個公衆人物外在社會公德和自我角色定位的要求,否則可真的陷入了“出名前怕別人不知道他是誰,出了名自己忘了自己是誰”的悲劇了。
謾罵不能解決問題。面對指責和質疑,像周立波這樣的公衆人物,首先可以諮詢律師,藉助法律專業人士的分析,來認定對方的行爲是否可能構成侵權,並決定下一步可以採用的法律手段進行依法維權。畢竟,當今我們正在建設一個法治的社會,學法、用法,也是明星實現自我提升和捍衛法律權利的一部分。另外,可能也是最關鍵的,我們整個社會,尤其是公衆人物(包括公共官員)都應該對批評意見保持寬容,這纔是一種難得的美德。爲什麼一聽到批評的意見就火冒三丈,就迫不及待地進行謾罵、攻訐?這說到底,還真的是我們的社會還是一個粗鄙的社會,我們周圍包括我們自己都還因爲修養不夠、寬容不足是粗鄙的個人罷了。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