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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綜合電昨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再審決定書,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目前該案開始正式進入再審程序。
雲南高院的再審理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審查。審查期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爲本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當予以再審。
經審查,雲南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認爲,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並於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三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如下,該案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同時指出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