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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評論員林小明
日前,四川省出臺了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實施方案,並確定了相關工作的詳細步驟。“清理將調整宜賓收費政策?”“捆綁收費是否取消?”“廣沙壩是否直接撤銷?”“姚家嘴收費站撤不撤?”這些問題成爲了時下宜賓清理工作急需解決的關鍵。(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06版)
孟德斯鳩曾說: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嘴而已。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我看來,這句話並非無限放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是說明法官只是遵照成文法的具體執行者。儘管這句話是在講法律,但具有放之四海而皆標準的意義。具體到收費公路清理工作上,則說明細則應當更細化到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說,執行者可以遵照細則的相關規定來應對實際情況。
倘若細則中沒有可以比照的條款,以便於執行者參照施行。那麼這樣的規定,可能由於現實的複雜性,以及背後盤根錯節的利益糾結,造成執行者無從下手,那麼細則就可能失去出臺時要達到的初衷。甚至由於沒有辦法執行,則流於形式和造成新的混亂。因此,從這層意義上說,收費公路清理實施方案更應距離紅塵更近,而不是所謂高屋建瓴的指導性意見,否則就難以讓執行者真正能夠有法可依。
現實大多數時候比文字所能囊括的更復雜。就收費公路專項清理而言,在宜賓就遭遇了現實的拷問:宜賓縣普安收費站1998年就開始設立,“收了6年後又重新清零,再算25年”,部分人對此有疑問;“到底橋樑費屬於城市道路通行費,還是單獨的橋樑費,需要更權威的界定。”而這隻有等上級下發具體政策後纔會有定論;“過去到現在,對廣沙壩收費站是撤還是調整合並,上級都沒有正式迴應,相信經過這次專項整治工作,應該會有一個說法了。”……不一而足。
這些現實問題的出現,之所以引起疑問,或者要等待上級部門的正式迴應,其癥結就在於實施細則中沒有可以比照的條款,否則就用不着等待上級或權威部門來界定了。也就是說,缺乏具體可供操作的規定,才造成了這樣的迷惑甚至出現行政命令大於可細則的指導。清理細則或許應該更具有可操作性,否則還將出現執行不力或暫緩執行的可能,那麼無疑將消減專項清理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