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訊2010年7月,張某和朋友合夥投資做生意。爲了在投資中多佔些股份,張某向朋友借款40萬元,同時以其一家三口唯一一套150平方米的居住用房作爲抵押。然而,借款期滿後,兩人因經營虧損,致使張某未能償還債務。隨後朋友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查封、拍賣張某抵押的住房,並獲得支持,案件隨之進入執行程序。而張某認爲該房產是全家唯一的一套住房,且用於自住不該被拍賣。
律師說法:
河北衡泰(天津)律師事務所田增清律師表示,已設定抵押的唯一房產法院可以執行查封、拍賣。最高院《關於執行設定抵押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根據該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唯一房產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抵債。但規定中第六條同時指出:“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就本案例中,張某名下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已設定抵押,且張某不屬於低保對象,其房產被拍賣抵債後,剩餘錢款是有條件保證自己的基本生活條件的。因此被執行人作爲還債人,應儘自己所能履行的債務。(記者嚴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