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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侄兒爲無子女的叔叔養老送終。當叔叔離世後,侄兒在叔叔的遺產中找到一份銀行定期存單。因爲叔叔生前並沒有告知密碼,銀行以無密碼而拒絕支付存款。
柴某的叔叔一直都沒有結婚,也沒有兒女,生活一直都由侄子柴某照料。柴某的叔叔生前曾與柴某簽訂了一份扶養協議,柴某在叔叔有生之年盡到贍養義務,叔叔的財產將由柴某繼承。2010年,柴某的叔叔因病去世,柴某在其遺物中發現了一張10萬元的定期存單。柴某在叔叔生前並沒有聽說過這筆存款,更不知道存單的密碼。
柴某拿着存單到了所屬銀行進行兌現,銀行則以不是本人提現和沒有密碼等理由拒絕了柴某的要求。柴某向銀行說明了叔叔已去世等情況,並出示了扶養協議,但銀行還是要求柴某出示存單密碼才能支付存款。銀行辯稱,如果柴某是存款的合法繼承人,應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才能支付存款。柴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兌現叔叔存單上的10萬元錢。
法院審理:
法院在審理中認爲,柴某的叔叔到銀行存款,銀行出據定期儲蓄存單給柴某的叔叔,據此雙方已形成了合法的儲蓄存款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柴某的叔叔生前與柴某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柴某的叔叔明確表示其去世後全部財產由宋某繼承,該協議有親屬的見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柴某按協議履行了義務,柴某叔叔生前在銀行的定期存款10萬元是事實,該存款屬柴某叔叔的合法財產,其去世後,柴某依據遺贈扶養協議獲得繼承該項存款的權利。因此柴某有權要求銀行據此兌付其叔叔名下的10萬元存款和利息。
律師評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的繼承人爲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關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依據上述規定,柴某應和其他合法繼承人攜帶戶口簿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公證處或者人民法院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然後憑此證明書到儲蓄機關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記者馬蘭實習生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