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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泳館游泳一個小時,放在儲物箱內的手機和現金被竊。館方卻稱有告示在先,財物丟失概不負責,只支付撫慰金
訊18日下午,多名在泰豐游泳館的市民,在游泳一個小時後發現,放在儲物箱內的手機和現金被盜賊洗劫一空,而游泳館卻以提前有“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的告示爲由拒絕賠償,爲此雙方一時僵持不下。
事件:“撲騰”了一小時
四千多元的手機沒了
昨日下午,剛剛放暑假的小顏(化名)和幾名同學來到開發區泰豐游泳館游泳,進館後她們每人交納了20元押金,租用了一個儲物箱放置隨身攜帶的物品。當小顏游完泳回到更衣室卻發現,箱內被翻得亂七八糟,手包拉鍊也被拉開,包內價值四千多元的手機不翼而飛。與此同時,與她同行的幾位同學和其他泳客也發現自己的儲物箱內有被翻動的痕跡,還有五名泳客的手機沒了蹤影。小顏告訴記者,“小偷行竊時還挑挑揀揀的,偷走的都是好手機,我同學價格比較低的手機都沒有拿,現場並沒有撬鎖的痕跡,鎖是用鑰匙打開的。”
小顏的父親賈先生告訴記者,女兒只在泳池內遊了一個小時,小偷就能從容地開鎖,並將所有的儲物箱翻一遍,並一口氣盜走六部手機,還有時間挑挑揀揀,明顯是館內安保存在問題。“即便是他們貼出了告示,但仍有義務保障顧客的財產安全,管理方失職的責任不可推卸。”但賈先生同時表示,對方也確實有告示在先,因此希望對方只按半價賠償女兒的手機以示公平。
管理方:有告示在先
只發給失主撫慰金
“東西是在游泳館被偷的,游泳館理應賠償我們。”昨天下午,記者趕到泰豐游泳館時,幾位失主正抱着這樣的心態找泳池管理方交涉。
管理方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因爲泳館有告示在先,貴重物品要麼不要帶進泳館,要麼花五元保管費存進前臺,否則丟失後泳館概不負責。(隨後,記者在泳館門前確實看到類似規定的提示。)泳館負責人林經理告訴記者,之前也發生過類似的財物丟失事件,泳館方纔及時貼出告示提醒泳客,現在又有人丟失物品,由於已經事先給予提醒,因此泳館沒有賠償責任,但爲了表示關懷,泳館願意支付給每人500元的撫慰金。
記者詢問游泳館方爲何頻頻出現丟失現象以及爲何不採取安全措施,林經理表示,安全措施正在改進,“但這些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泳館方面除了發給每位失主500元的撫慰金外再贈送400元的游泳券,面對這樣的結果,幾位失主向記者表示心理上很難接受,但也只能自認倒黴,接受現實。
律師:免責告示
不是推卸責任的“擋箭牌”
義源律師事務所崔立軍律師告訴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消費者進店消費,經營方有義務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經營者貼出的免責告示,是一種單方免責條款,若是在消費者不認同的情況下並非絕對有效,若消費者出現財物損失,經營者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記者於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