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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萬靜
5月4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為98個中央部委公開『三公』消費信息設定時間表後,北京律師李勁松就向多個中央部門發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布有關『三公』經費數據信息。
讓李勁松郁悶的是,直到目前他只收到了十幾個部門的回復。其中,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煙草專賣局等3部門則明確拒絕了李勁松的申請,認為『三公』經費信息不屬於公民依申請公開的范疇。
那麼對於『三公』經費數據,公民個人到底能不能向中央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相關的法律專家。
『三公』經費是否應該公開
記者注意到,對於李勁松提出的要求公開『三公』經費有關數據的請求,國家煙草專賣局的答復是,『三公』消費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內。截至發稿時,煙草專賣局仍然沒有公開自己的『三公』經費信息。
為此,曾參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起草工作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認為,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實際上,『三公』經費是指政府各部門公務接待、公車支出和公費出境的實際經費支出情況。這些經費使用情況都會被列入政府的行政成本當中,會在每年的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中體現出來。『三公』經費的根本源頭來自於納稅人的稅收,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政府部門機關當然有義務向社會公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決算報告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的信息內容。包括『三公』經費在內的財政預決算,都是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義務。
『三公』經費可否依申請公開
在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給李勁松的答復中,都不約而同地引用了條例第十三條作為拒絕公開的理由。工信部在回復中認為,依申請公開的范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此,著名行政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這種認識是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和『主動公開』范圍內容的誤解。
姜明安解釋說,目前很多行政部門包括國務院某些部委機關,都把『依申請公開』和『主動公開』的范圍完全割裂開來,認為政府信息凡屬行政部門『主動公開』的內容,就絕不在公民個人可以『依申請公開』的范圍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仔細推敲可以發現,『主動公開』的內容完全涵蓋在公民『依申請公開』的范圍內的。換句話說就是,凡是政府部門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民個人都可以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法治藍皮書《中國政府透明度年度報告(2011)》的主筆人、社科院法學所的呂艷濱坦言,將『依申請公開』和『主動公開』的范圍進行割裂認識,反映出當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問題,就是依申請公開的透明度還遠遠不夠。按照條例的立法精神,作為社會公眾行使監督權和知情權的重要手段,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權利是沒有限制的,而行政機關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開,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最終邊界。行政機關不能以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的內容,來拒絕公民的『依申請公開』請求。
『三公』經費公開應更細致
李勁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到,如果等到7月底,還有中央部門未公布『三公』經費,他將考慮向這些部門提起訴訟。
王敬波告訴記者,已經公開『三公』經費數據的部門在公開的內容上還應該更深入,例如公開的項目更細致,如公車費中,應該細致到具體車輛維護保養費、油費、保險費等項目。在公開的內容上,除了經費之外,還應該公開車輛總數等相關內容,這樣可以進行核算。出國費用中應包括次數、目的地、人數等相關信息,以及機票、住宿、餐飲等具體項目。她還建議,主管部門應該制作一個示范文本,解決標准不統一的問題。
王敬波認為,以『三公』經費為突破口的財政公開是推動中國法治進步、構建責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有力抓手,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應該引起全民共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