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粵正修訂《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單位不給未參保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職工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之後再向用人單位追償。』7月1日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在工傷、醫療、生育等保險方面,都有新突破。
昨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專挑』這些突破之處向媒體進行了詳細解讀。據介紹,目前廣東省正在依據《社會保險法》修訂《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文/記者楊進、林曉麗通訊員粵仁宣
解讀一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人員購買醫療保險
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讀:
根據2002年8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只有失業保險金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低於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原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而《社會保險法》則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本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讀二
基本醫療保險可先行
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
在實際生活中,由第三人侵害發生的醫療費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參保人的醫療費用只能由自己承擔,造成參保人極大的負擔,甚至可能影響到參保人的救治。為確保參保人員能夠及時得到救治,《社會保險法》提出了上述的規定,這充分體現了醫療保險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參保人利益的基本原則,為參保人減輕了經濟負擔。
解讀三
未參保工傷職工可以申請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待遇
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解讀: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是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制度的重大突破。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如職工發生工傷的,該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在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刻意逃避責任、不支付工傷待遇費用,導致工傷職工追討工傷賠償困難重重、甚至影響了工傷及時救治。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未參保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職工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待遇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這樣就保證了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待遇費用得到充分保障,也大大提昇了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功能。
解讀四
職工未就業配偶可按規定享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解讀: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中,男職工除享受結紮等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待遇外,其未就業配偶沒有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生育保障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此項規定擴大了生育保障的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