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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王某就職於開發區某私營企業,自從2006年進入公司從事辦公室文員工作以來,一直沒有回過南方的老家。2011年春節期間,該公司決定休假7天,王某向公司領導申請探親假,希望能夠多休息些日子。然而,公司人事主管竟一口拒絕了王某的探親假請求。其表示,王某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裏並未約定探親假相關內容,公司也無此先例。王某要求推遲返回的要求並無相應假期規定,所以不能給王某探親假。歸心似箭的王某對此結果表示不服,不僅因此與公司發生了衝突,而且他還準備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給予探親假待遇。
律師解答: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龍律師認爲:根據我國《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纔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包括私營企業在內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不在此列。也就是說,私營企業並不受《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約束,如果職工希望在工作期間有探親假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就探親假達成特殊約定,否則勞動者無權要求享受探親假待遇。(記者張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