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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家住塘沽美景園小區的林女士是一家國有企業的員工,其與單位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對違約做了專門的約定,規定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按月工資3000元的50%進行賠償。7月初,單位突然單方面決定把公司搬至另外一個城市,並要求林女士也去新的公司,但是林女士因爲家庭方面的問題拒絕跟隨公司去另外的城市,遂提出辭職。但單位卻以林女士違約爲由要求林女士繳納違約金。“單位辦公地點變更以後,我實在不方便去那邊上班才提出的辭職,這也算違約嗎?”
律師分析:
天津桐江律師事務所的李勇律師說,林女士並沒有違約,相反,是其單位違約了,所以違約金應該由林女士的單位向林女士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作地點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用人單位對工作地點變換,則屬對勞動合同的實質變更,那麼就需要雙方協商變更,單位不能單方做出變更,否則屬於違約。很明顯,林女士的單位在沒有與員工取得協商的條件下就變更工作地點,屬於違約,因此,林女士可以拒絕去新的城市工作。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同意與林女士解除合同,並給予林女士一定的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記者韓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