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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司機畢某見到交警後,准備駕車拐彎逃跑被攔下。本報記者王金強攝
本報7月24日訊(記者曹宏源通訊員鄭春筍) 22日上午9時,臨邑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被告人王某危險駕駛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醉駕者王某犯危險駕駛罪,被當庭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這也是自今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來,德州市兩級法院對醉駕者作出的首例判決。
2011年6月9日17時31分,被告人王某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臨邑縣宿田路由北向南行駛,在行駛至該縣臨盤宏達三區門口處時,被在此巡邏的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及了公共安全,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同時鑒於被告人王某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乾意見》第一條、第九條之規定,判處王某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宣判後,被告人王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