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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古”是一種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因等成分的新型毒品,對於“麻古”類毒品犯罪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議。“麻古”應當被認定爲“甲基苯丙胺”還是“其他毒品”?應當是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的純度作爲數額標準,還是以“麻古”重量作爲數額標準?對於含量不同的“麻古”一律等同於甲基苯丙胺以重量爲標準量刑,能否較好地罰當其罪?這些疑問都困擾着司法實踐。
一、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新型毒品“麻古”,應當被認定爲“甲基苯丙胺”
對於“麻古”類毒品犯罪,由於技術原因部分公訴機關通常不能提供“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的鑑定,因此,部分法院通常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或非法持有毒品無證據證實,從而將“麻古”劃歸爲“其他類毒品”量刑。這種做法值得商榷。按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五部分毒品含量鑑定和混合型、新類型毒品案件處理“對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這一精神理解,應以毒品成分的毒性大小而不是成分含量的多少確定毒品種類。這也體現了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甲基苯丙胺顯然是一種毒性極大的物質,只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就應被劃歸爲甲基苯丙胺,而不依據甲基苯丙胺的具體含量來確定種類。如果以“其他毒品”定性“麻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和量刑畸輕。
二、“麻古”類毒品數量應當以“麻古”重量確定
這類案件中,辯護人以“被告人走私、販賣、運輸或非法持有“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沒有鑑定,不能證明達到定罪標準”爲由進行辯護。筆者認爲這一辯護理由難以成立。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對於打擊毒品犯罪都採用了從嚴的標準。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確定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而以實際數量計算。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鑑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鑑定的結論”以及《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精神,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案件必須進行純度鑑定,主要體現了對毒品犯罪慎用死刑的一面。對摻假或純度不高的毒品數量雖然達到了判處死刑的標準,但一般不判死刑。所以,對死刑案件進行純度鑑定只是以純度折算數量來確定是否應判處死刑。案件中只要被告人走私、販賣、運輸或非法持有“麻古”數量不足以判處死刑,就沒有必要進行含量鑑定,而應當直接以某重量爲標準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
三、對於含量不同的“麻古”一律等同於甲基苯丙胺,以重量而不以純度確定犯罪數量,能夠較好地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筆者認爲,罪責刑相適應不可能是絕對化和十分精確化的,而要受制於一定的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我國進行毒品純度鑑定的社會資源以及司法資源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我國毒品犯罪法定刑幅度大,法官足以在相應的量刑檔次內自由裁量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王姝玉呂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