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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首例扒竊入刑案一審日前宣判。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本市起訴的首例此類案件,也是首例依照該修正案之規定對“扒竊犯”做出的有罪判決。對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進行審理後,和平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案件回放
扒竊40元手機當場被抓
穆某某,男,25歲,因盜竊罪於2007年8月被判刑一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2011年1月因盜竊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天、並處罰金1000元;2011年4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零三個月所外執行。
2011年5月7日晚20時許,穆某某竄至和平區南京路與營口道交口津匯廣場附近,趁事主崔某某不備,盜竊其攜帶揹包內的一部手機,被民警及在場羣衆抓獲。經估價,被盜諾基亞2610手機價值人民幣40元。
和平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祕密手段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同時,穆某某2007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且其不思悔改,於2011年1月又因盜竊罪判處拘役、同年4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此次又實行盜竊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深,故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公訴意見。
檢察官說法
屬於累犯應該從重處罰
和平區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穆某某的行爲剛好適用上述規定,因而法院的判決是於法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