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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乾)新修改的《烈士褒揚條例》將於8月1日起實施。《條例》修改了被評定爲烈士的五種犧牲情形。國家首設烈士褒揚金制度,標準爲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相比徵求意見稿,《條例》在烈士犧牲情形認定上有變化,公民“在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爲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可評定爲烈士,而徵求意見稿爲“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情節特別突出的”。有學者表示,去掉“情節特別突出”體現的是政府對公民行爲和精神的肯定,淡化其物質色彩,更是對生命的尊重;同時,也避免主觀性,便於實際操作。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爲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安放骨
-烈士評定五種情形
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爲、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爲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爲楷模的。
-撫卹
一次性撫卹金=40月工資+20倍可支配收入
針對烈士遺屬撫卹待遇低、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條例》設立了統一標準的烈士褒揚金制度,標準爲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在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烈士褒揚金標準爲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據瞭解,去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9109元。
《條例》統一了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待遇標準。據瞭解,實踐中關於一次性撫卹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資收入的按本人工資標準、無工資收入的參照排職少尉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各地、各部門普遍反映一次性撫卹金不僅標準偏低,且標準不統一,烈士遺屬撫卹待遇差距過大。爲此,《條例》將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待遇標準統一調整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個月的工資,無工資收入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此外,《條例》還規範了烈士遺屬定期撫卹金的標準。對現行條例中沒有的烈士遺屬優待問題,《條例》在教育、醫療、就業、住房保障、養老等方面都進行了修改,如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爲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