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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M和OEM
“原始設備製造商”(OEM)按照委託方提出的產品設計方案生產,“原始設計製造商”(ODM)則自主設計並生產產品,把成品出售給委託方並貼上委託方品牌。
兩者核心差異是產品知識產權屬於哪一方。產權如果屬於委託方,生產者是“原始設備製造商”;如果屬於生產者,那麼生產者是“原始設計製造商”。
ODM產品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由委託方買斷,生產商有權再生產,只要不加委託方標識即可。
品牌企業與其他廠商以ODM或OEM方式合作,可以收穫降低製造成本、運輸成本、縮短開發時間等好處,受委託方則專注開發和生產,不必爲產品營銷耗費精力。
在商品價值鏈中,生產環節利潤空間最小。所以,與以生產爲主的OEM模式相比,重視設計和知識產權的ODM模式贏利空間顯然更大。不過,ODM需要更大投入、應對更高風險,對企業的規模實力和管理水平要求更高。
通常情況下,OEM是創業企業較好的起步方式,可以經由爲大企業生產獲得鍛鍊和發展機會。待生產規模和技術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企業如果繼續以OEM生產方式爲主,難以獲得更大發展,需要向ODM過渡。